3.制剂专利:保护药物的特定剂型、处方组成(辅料种类和比例)、制备工艺等,旨在延长对特定给药形式的保护。
4.用途专利(适应症专利):保护药物的新医疗用途或新适应症。即使化合物专利过期,针对新发现的适应症治疗用途仍可能受到保护。例如:西地那非(万艾可)最初用于心绞痛,后发现用于ED,其ED用途专利(US09261260等)提供了额外保护。
5.制备方法专利:保护合成API或制造制剂的特定、优化的工艺路线,仿制药企业需要开发不侵权的替代工艺。
6.组合物专利:保护药物与其他活性成分的特定组合。
这些专利到期日参差错落,仿制药立项的第一件事就是画出“专利时间轴”:谁最先到期、谁最难撼动、谁是纸老虎,一目了然。
二、仿制药立项的专利“扫雷”
1.锁定目标专利
官方登记与清单:
中国:NMPA的《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是法定登记平台。查询目标原研药登记的所有相关专利(化合物、用途、制剂等)。
美国:FDA的“橙皮书”列出了新药获批时提交的、与其相关的专利及其到期日。
其他主要市场:查询相应监管机构,如EMA、PMDA、HealthCanada类似数据库或药品信息。
检索策略:以原研公司、药物通用名、化学名、CAS号、关键适应症为核心,结合IPC/CPC分类号进行组合检索。
地域覆盖:需覆盖目标仿制药上市的所有国家和地区(中国、美国、欧洲、日本、印度等)。
类型覆盖:不仅关注已授权专利,更要密切关注处于审查阶段的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它们可能在未来构成威胁。
2.深度专利分析(FTO初步评估):
权利要求解读:这是核心中的核心。逐字逐句分析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边界。明确哪些技术特征被保护,仿制行为可能落入哪些权利要求的范围。需要专业专利律师或专利分析师的深度参与。
专利家族与法律状态:理清目标专利在全球的同族专利情况,确认其在目标市场(尤其是中国)的当前法律状态(有效、失效、届满、被异议/无效中)。
到期日计算:精确计算关键专利(特别是化合物专利、关键制剂/用途专利)在目标市场的到期日(考虑专利期补偿/延长,如中国的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美国的PTE,欧洲的SPC)。这是仿制药上市的理论最早时间点。
稳定性评估(无效可能性):初步评估核心专利的稳定性。查找是否存在可能使其无效的现有技术(在先专利、科技文献、公开使用证据等)?专利撰写是否存在瑕疵,如公开不充分、不支持、修改超范围等?这直接关系到后续是否发起专利挑战。
三、主动进攻:专利挑战的三板斧
等专利自然到期是最笨的办法。只要有一丝缝隙,就要主动出击。
1.专利无效宣告
这是最硬的正面战场。石药打达沙替尼晶型专利(第48328号无效决定),前后提交12篇对比文件,最终把原研晶型专利一锅端。证据必须铁证如山,论证必须“刀刀见骨”。
2.不侵权设计(DesignAround)
换晶型:阿托伐他汀钙我们选了与原研专利完全不同的晶型,溶出曲线却做到Q1/Q2等效。
改工艺:原研用流化床包衣,我们改挤出滚圆;原研用HPMC,我们换PEO,每一步都让专利律师签字确认“不踩线”。
适应症切割:如果原研有ED用途专利,标签上直接删掉相关表述,临床方案也同步收窄。
规避设计最怕“顾头不顾腚”,改完晶型又掉进制剂专利的坑。因此每出一个新方案,立即补一轮FTO。
3.Bolar例外:合法抢跑
中国《专利法》第75条第五项就是护身符。我们在化合物专利到期前18个月启动BE试验,样品生产、稳定性研究全部合法。但红线必须牢记:样品只能用于注册,仓库钥匙由QA和法律部双签。
四、诉讼来了,怎么办?
一旦发起专利挑战(尤其是提交第IV类声明或进行规避设计),或原研药企主动发起维权,诉讼风险陡增。有效应对是关键:
1.积极应诉,绝不回避:
收到诉状后,迅速组建专业应诉团队(内部法务、外部资深知识产权诉讼律师、技术专家)。
在法定时限内(通常15日答辩期)提交答辩状,进行有力抗辩。
2.核心抗辩策略:
不侵权抗辩:详细论证仿制药产品或方法的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进行细致的特征比对分析。
专利无效抗辩:在侵权诉讼中,通常可同时向CNIPA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法院可能(视情况)中止侵权诉讼,等待无效决定,成功无效专利则釜底抽薪。
现有技术/先用权抗辩:如能证明在专利申请日前已掌握相同技术并做好制造准备(需严格证据)。
Bolar例外抗辩:证明被诉行为属于为行政审批目的。
3.诉讼策略运用:
管辖权异议:在符合条件下提出,争取有利诉讼地点。
证据开示与质证:充分利用程序获取对方证据,并对对方证据进行有效质证。
专家证人:聘请技术专家就专利技术、侵权比对等出具专家意见,辅助法官理解复杂技术问题。
和解谈判:诉讼成本高昂且结果不确定。在适当时机,基于对案件走向的评估,可与对方进行许可谈判或达成其他和解方案,如延迟上市协议-需注意反垄断审查风险。
真实案例启示:诺华诉正大天晴等甲磺酸伊马替尼专利侵权系列案,该案涉及化合物专利到期后的晶型专利。正大天晴等被告积极应诉,一方面进行不侵权抗辩(主张其产品使用的晶型不同),另一方面向CNIPA请求宣告诺华的晶型专利无效;诉讼过程漫长且激烈,最终部分案件达成和解,部分案件法院基于无效决定作出判决。没有永远的敌人,只有永远的利益。
五、我们踩过的雷
1.漏检外围专利
化合物专利到期就上马,结果原研还有晶型+制剂双保险,产品上市3个月被下禁令。
教训:外围专利必须单独出一份FTO报告,由合伙人级别的律师签字。
2.权利要求解读失误
把“约5%”理解成“±2%”,结果法院认定“约”就是“±0.5%”,直接侵权。
教训:所有数字范围、功能限定都要让制剂和专利律师一起抠字眼。
3.规避设计“换汤不换药”
换晶型时忘了热力学稳定性,BE试验溶出突变,被迫重新开发。
教训:技术可行性永远排在法律可行性之后。
4.Bolar例外越界
临床样品多生产了一批,被原研抓到“商业规模”证据。
教训:QA留样、生产批记录、发运单据,所有数据链必须闭环。
仿制药的“仿”,绝非简单的复制粘贴。在知识产权保护日益严密、法规环境不断完善的今天,专利问题已成为仿制药立项、研发、注册、上市全生命周期管理的核心主线。唯有以专业为矛,以策略为盾,方能在这场“仿创结合”中赢得未来。
参考来源:
[1]《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试行)》
[2]《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的实施进展与展望》
[3]Pharmaceuticals: Commission Refines Intellectual Property Rules.
[4]《遭7家仿制药企进攻,原研药“躲”过集采》
[5]Federal Court of Appeal Raises New Questions on Obviousness-Type Double Patenting.
[6]《奥希替尼首仿获批,留给仿制企业不少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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