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15
苏医保发〔2019〕85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江苏省
现行有效
/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财政厅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国办发﹝2019﹞37号)和省医保局《关于推进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的实施意见(试行)》(苏医保发〔2019〕55号),现就省高值医用耗材联盟采购有关医保支付配套措施通知如下:
一、落实医保基金预付政策
各地医保部门要根据联盟采购中选品种价格、医疗机构与企业约定的采购品种及数量测算联盟采购总金额。医保经办机构应在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的基础上,按照不低于采购总金额的30%及时预付给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要按合同约定及时与企业结算货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由医保基金与企业直接结算货款。
二、加强对预付金财务管理
各地医保部门要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定,加强对预付金管理,及时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财政部门应及时审核,预付金应由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拨入经办机构支出户,经办机构凭联盟采购合同、定点医疗机构预付金收款收据等相关凭证由支出户拨付至医疗机构指定账户。经办机构对付给医疗机构的联盟采购预付金与日常医药费预付金合并进行年终清算。预付金专用于采购指定中选品种,医疗机构不得挪作他用。
三、建立联盟采购考核机制
医疗机构应按购销合同完成相关高值医用耗材的采购量,采购量完成后仍应优先使用中选品种;要规范中选品种使用,若采购周期内总使用量下降,原则上采购中选品种不得低于总采购量的70%。省医保局将每月通报联盟采购品种采购情况。
各地医保部门要认真履行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结付工作,同时医保与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工作的监督检查,有效降低企业财务采购成本;要加强对采购预付金使用监管,真正发挥预付政策的引导和促进作用,推动高值医用耗材治理改革相关政策落地落实。
国家、省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以及各地集中采购资金预付参照执行。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
2019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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