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53号),提高仿制药申报资料质量,促进仿制药质量提升,药审中心结合药品审评工作实践,组织起草了《化学药品仿制药上市许可申请模块二药学资料撰写要求(原料药)(试行)》和《化学药品仿制药上市许可申请模块二药学资料撰写要求(制剂)(试行)》(以下简称撰写要求,见附件1、2)。 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现予发布,有关实施要求如下:。 一、本撰写要求的适用范围为化学药品仿制药上市许可申请(包括化学药品3类、4类、5.2类和原料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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